女性维权莫入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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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         今年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掀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热潮,同时也使很多女性对婚烟家庭法律问题感到迷茫,甚至走入了误区。昨天,市妇联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联合编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公开发行,用近几年发生的100多个真实案例,以案释法的形式阐述法理,帮助女性走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误区。记者了解到,我市妇女存在四大婚恋误区,最常见的是在解除婚约和婚外恋等问题上。

      误区一:

      结婚不成造成伤害可赔偿

      冯某和赖某通过网络结缘,见面后很快坠入爱河。不久,冯某为能和赖某长相厮守,辞去了原来稳定的工作,并只身前往赖某所在的城市,开始和赖某同居并怀孕。2009年5月,双方决定同年10月份举行婚礼,不幸的是,冯某在当年8月份意外流产并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赖某最后迫于父母的压力和冯某提出分手,这对冯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她认为自己为了赖某不仅放弃了稳定的工作,还造成了终身不孕,对她将来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于是,她向赖某提出赔偿。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都有权利选择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冯某和赖某属于自由恋爱,而后来流产导致冯某不孕是双方无法预料的,尽管赖某因此拒绝和冯某结婚,确给冯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打击,但是冯某向赖某提出赔偿的要求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件事也警示妇女婚前应当自爱。

      误区二:

      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刘某和郑某是一对相亲认识的恋人,交往不久就登记结婚了。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得不可开交。这种日子两人都非常厌烦,但是又怕谁先提出离婚就会在分割财产时吃亏,所以都忍着不吭声,都希望“散伙”的话先由对方说出来,两个人都感到很痛苦。

      事实并非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主要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双方都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会把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过错和责任大小作为一个因素考虑,比如婚姻双方一方有出轨行为,与谁先提出离婚完全没有关系。

      误区三:

      妻子可以向“小三”索赔

      高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总,与谭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高某的公司招聘了一位新的办公室主任钱某,高某在工作中对钱某发生了感情,对谭某也越来越冷淡。2008年元月,谭某前往高某公司听到有人议论,并叫钱某为老板娘,才意识到丈夫有了婚外恋。谭某为了孩子作出了许多努力,但都无济于事。2008年10月,高某向谭某提出了离婚,谭某非常气愤,认为是第三者钱某的不道德行为导致自己婚姻家庭破裂,遂向钱某提出赔偿,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没能如谭某所愿。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钱某虽然是第三者,但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中也无具体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

      误区四:

      全职太太无法平分财产

      黎某和陈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陈某开起了公司,当起了老板。随着公司的发展,陈某越来越忙,于是他提出让黎某辞职专心照顾小孩和打理家务。事情在2007年出现了转变,黎某发现丈夫开始夜不归宿,对小孩也漠不关心了,还经常和自己吵架。黎某忍无可忍,向陈某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财产,包括三套商品房、两辆汽车、银行存款及公司股权。但是,陈某以婚后财产都是由他创造为由,拒绝了黎某的要求,双方闹上了法庭。最后法院认为,陈某和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陈某名下的公司股权及婚后购置的财产在内。黎某依法获得了她应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黎某是全职太太,操持家务,也是在为家庭作贡献,只是两人的分工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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