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另一方不肯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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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年8月13日正式施行,市妇联和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快速反应,一个多月时间,推出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编写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昨天,该书在宁波书城举行了首发仪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一方面是因其和每个社会家庭都相关;另一方面,很多江湖流传的解释说法有不少是误读。”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慧就此解释。

      据悉,《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围绕婚姻问题的重要问题、常见纠纷和突出矛盾,借用100个真实案例,结合律师多年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深入浅出地阐述法理,将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收录了涉及该领域的常用法律法规,非常实用。

      记者 滕华 通讯员 傅奇丹/文 徐佳伟/图


      部分相关案例解析

      1、房产

      婚后所购房产系父母出资

      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小魏(男)和小陈(女)系大学同学,在相恋多年后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由于小魏和小陈工资收入不高,凭自己能力根本无力购房,于是小魏的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产,产权登记在小魏名下。此后,夫妻俩为了家务、管小孩等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互相扭打。小陈于2011年8月向小魏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后购买的房产。小陈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小陈和小魏在登记结婚后,由小魏父母出资为小魏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小魏一个人名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小魏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小魏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陈提出离婚时无权分割该房产。


      2、借款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离婚时有效吗?

      案情:卢某(男)与朱某(女)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卢某欲出资30万元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广告公司,但其妻朱某对设立该公司并不看好,不同意卢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进行投资。卢某却执意要出资设立广告公司,于是卢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卢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用于设立广告公司,风险自担。

      2010年初,卢某的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卢某向妻子朱某所借30万元也一直没有偿还。其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1年8月朱某提出离婚。但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性质产生分歧,朱某认为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卢某则认为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偿还。

      解析:《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反换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卢某投资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个人事务处理,风险自担。离婚时,卢某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借款归还后,所还借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遗产

      夫妻一方尚未分到的遗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李某父亲去世,留下住房一套,一直由李某母亲居住。2010年初张某提出要和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父亲遗留的房产,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张某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

      解析:《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李某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父亲留有的遗产,按照继承人数多少享有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但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张某要求分割该部分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在李某实际取得后另行主张。


      4、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马某和丈夫陆某结婚12年,育有两个子女,均已上学。马某独自经营一家五金店,生意很是红火。陆某自从2009年开始因结交不良朋友而染上赌博恶习,并欠下大量赌债。马某多次劝陆某戒赌,陆某都置若罔闻。马某因考虑到孩子尚小,也考虑到面子问题,一直没有提出离婚。但其所赚之钱一直被陆某用于赌博,马某实在无法忍受,欲与陆某作出财产分割,这是否可以呢?  

      解析:《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陆某的赌博行为,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在此情形下,马某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可以确认亲子关系吗?

      案情:何某(女)与曹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曹某留学美国,之后每年回家一趟与家人团聚。2008年5月,何某查出怀孕,欣喜若狂告诉曹某,但没想到曹某却态度冷淡。2009年2月何某顺利产下一个男婴。当年6月曹某回国后,对何某的感情急转直下,因为他怀疑孩子非其亲生,并要求和孩子做亲子鉴定,但何某坚决不同意。曹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出何某怀孕之时,其人在国外,孩子不可能是他所生。

      解析:《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且提出何某怀孕期间其身在国外的证据,而何某未提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何某所生之子与曹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6、生育权

      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中止妊娠,丈夫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案情:顾某(男)和蔡某(女)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的3月份蔡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由于蔡某在工作中表现优秀,领导当时正考虑提拔她当部门经理,为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蔡某犹豫再三还是去做了人流手术,也没有将此事告诉丈夫顾某。有一天顾某在家里翻找东西时,无意中发现了蔡某做流产的医疗记录,非常气愤,质问妻子为何不经他同意就把孩子打掉?蔡某再三解释,顾某无法接受,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他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蔡某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在未告诉丈夫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妊娠,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蔡某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顾某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并提出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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