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校对常识】关于名称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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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5
  • 1.同一名称在篇中文稿中出现不只一次时,要注意前后统一。
    2.要注意名称的变动。特别是人的职务、单位等经常有变动,写作时要注意分清场合,不要搞错。
    3.提到几个人时,要根据场合,注意排列次序。
    4.就意译名的统一。凡外国国名和重要的或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应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5.运用专门术语时,要准确理解它的含义,对一些类似或相关联的术语,一定要区别清楚,避免用错。使人很难懂的术语能不用的最好不用。  
    6.有些明文规定不用的名词,应就意避免,而改新的提法。如:
    “苏联十月革命”应改为“十月革命”或“俄国十月革命”;
    “满清”应改为“前清”或“清朝”;  
    “蒙族”应改为“蒙古族”(“蒙文”的叫法还是可以的);
    “洋灰”、“洋钉”、“洋锹”等带“洋”字的叫法除特殊情况(如作为历史提到时),均应改为“水泥”、“铁钉”、“铁锹”等;  
    “老革命根据地”应改为“革命老根据地”;
    “各省、市、自治区”并称时,要改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犹太复国主义”要改用“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政策”。
    7.交代不清的名称应避免。一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现的县、市、地区、军分区、公社、乡、村等名称前面应冠以所属省份或地区名;“组织上”、“领导上”、“上级”、“群众”、“贫下中农”集合名词,只能在泛指的情况下运用。例如“贫下中农”,不能说某一个人“他是贫下中农家庭出身”,应该说清是贫农还是下中农出身。
    8.各种名称在文稿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尽量用全称。如果名字太长需要用简称,则应在第一次出现全称时,后面用括号加以说明。简称要按照一般习惯用法简化,不要随便生造。有些简称仅在某个地区或单位很流行,但一般读者不熟悉的也不要用。例如,写给非法学专业考生看的法律知识中提到各种司法解释时应该用全称,不用《刑诉解释》等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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