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校对常识】新闻出版须注意的禁用词

您当前的位置 :宁波出版社 > 新闻动态 正文

2011-11-22
  •  

    日前,新华社公布了一批与新闻出版密切相关的禁用词,现摘选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台澳,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供各图书出版单位参考。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
    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
    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
    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M Y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
    不得使用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
    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 “
    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突厥人
     
    20. “
    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不能写作 

     [1] [2] 下一页
宁波市甬江大道1号 宁波书城8号楼6楼(31504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许( 浙)字33号 浙ICP备11060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