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校对常识】新闻出版须注意的禁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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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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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23.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 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 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 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主权独立”等必须加引号使用。
31. 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 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 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 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 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 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 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 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 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